《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化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2年3月16日印發了《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黔農產監〔2022〕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出臺《辦法》,制定的依據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5〕45號)提出“縣級政府各類產權主管部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產權流轉交易詳細規則,并對交易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明確省農業農村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行業指導和組織協調。
截至2021年底,全省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共計35家。由于全省未出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存在功能定位不清,大多地方存在有機構沒人員、有人員沒業務、交易品種單一、交易效率低等問題。因此,研究制定符合貴州實際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流轉交易活動,保護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辦法》有幾個部分,每部分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有五個部分,二十七條。
第一部分是總則。闡述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適用范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概念。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及交易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要求省市縣三級政府應成立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水利、林業、金融監管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關聯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并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職責,負責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部分是交易市場建設。明確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省、市(州)、縣(市、區、特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組成,承擔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職責,利用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建立統一的多功能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臺。要求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權證辦理和登記等工作,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共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各級財政通過統籌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信息化建設。
第三部分是交易品種、程序與規范。明確現階段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等十二類農村產權都可以作為交易品種。本部分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轉讓方、受讓方以及所交易的農村產權應當具備的條件、流轉交易基本程序、交易行為規范作出了規定。
第四部分是交易監管。對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調解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規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防范交易風險,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等。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第五部分是附則。對《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予以說明。
三、《辦法》應該注意的主要事項有哪些?
(一)關于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
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職責,負責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臺和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制定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負責依法依規制定交易規則、操作流程、規范文本等工作,做好權屬變更登記、權屬查證、農村金融等方面服務工作。
市(州)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做好數據與信息的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有條件的可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業務。
縣(市、區、特區)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組織流轉交易、出具交易鑒證、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綜合服務工作。
同時,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構建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二)關于交易品種
根據黔府辦發〔2015〕45號中明確的12大類交易品種,《辦法》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和業務開展需求,繼續保留12大類,并將其進行細化成33項,形成《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目錄》。
(三)關于交易流程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核實—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合同備案—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書。
(四)關于應進必進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益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采購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租賃農地的,應當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鼓勵引導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擁有的產權和農戶委托村集體集中流轉交易的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五)關于支持政策
《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通過統籌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信息化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將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納入支持范圍。
(六)關于組織領導
《辦法》提出: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劃。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成立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水利、林業、金融監管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關聯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職責,負責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公開流轉交易,協助縣(市、區、特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設立鄉(鎮)工作站,配合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咨詢、材料審核等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依法依規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
(七)關于工作協同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權證辦理和登記等工作,支持配合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共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構建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文件原文: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